保安協會自律管理懲戒處分暫行辦法
日期:2018-12-13 16:02:08
深圳市保安協會自律管理懲戒處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市保安協會(下稱協會)有效履行管理職責,規范協會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保安行業的自律管理體系,推動保安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深圳市保安協會章程》《深圳市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公約》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對自律管理對象實施懲戒處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自律管理對象為協會會員單位。
第四條 協會實施懲戒處分應當與行政監管、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相結合,共同促進保安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實施懲戒處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懲戒處分與過錯相適應,與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規范經營服務行為;
(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自覺遵守自律公約;
(三)懲戒與行業發展相協調,保障和促進行業的誠信與發展。
第二章 懲戒處分的種類
第六條 對違反自律公約的自律管理對象,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如下懲戒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行業內通報批評;
(四)公開曝光;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第七條 口頭警告,是指以口頭形式,向自律管理對象告知違反自律公約的事實,以警告、提示的方式督促其糾正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的懲戒處分。
第八條 書面警告,是指以書面形式,告誡自律管理對象使其認識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行業內通報批評,是指通過行業內會議等形式和載體對自律管理對象違反規定和公約的行為進行通報和批評的懲戒處分。
第十條 公開曝光,是指通過協會微信公眾平臺或者協會指定的其他媒體,對自律管理對象違反規定和公約的行為向社會予以公開和譴責的懲戒處分。
第十一條 暫停會員資格,是指在半年至一年時間內暫停自律管理對象的協會會員資格的懲戒處分。
第十二條 取消會員資格,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撤銷保安行政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公約,經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自律管理對象采取的取消其協會會員資格的懲戒處分。
第三章 懲戒處分的適用第十三條 協會根據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依照本辦法實施相適應的懲戒處分。
第十四條 懲戒處分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遵章守法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處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行政、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誠實守信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處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或暫停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公平競爭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處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其中對于保安服務企業投標報價作如下說明:
招標人發布的招標價低于協會發布的最低成本價標準,而且這個招標價也能被大多數企業接受,則企業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招標人發布的招標人認可的最高價限價,如果保安服務企業的投標報價低于招標人認可的最高報價限價,則按照行業自律公約的規定進行懲戒。招標人發布的招標價嚴重低于協會發布的最低成本價標準,協會將提示保安服務企業要嚴格履行各自的承諾,聯合抵制該項目的投標,如果有企業違反提示而去響應這個低于成本價標準的招標,則協會按照行業自律公約的規定進行懲戒。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規范經營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處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或暫停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中接受監督約定的自律管理對象,處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公開曝光或暫停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對采取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懲戒處分的自律管理對象,在宣布懲戒處分時,應同時下達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其應整改的事項、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報告的期限。在整改期限屆滿時,協會秘書處對自律管理對象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復查結論報會長會議通過。復查不合格的,由會長會議決定延長整改期。延長整改期屆滿,由秘書處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經常務理事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采取取消會員資格的自律管理對象,協會可以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懲戒處分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涉嫌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自律管理對象,依照下列步驟實施懲戒處分:
(一)向投訴人、舉報人、知情人調查核實涉嫌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和事實;
(二)向被調查的自律管理對象發出通知,責令其限期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證明材料;
(三)必要時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勘驗;
(四)根據調查情況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出懲戒決定;
(五)向自律管理對象宣布懲戒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免予實施懲戒處分: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實施懲戒處分:
(一)主動配合調查并如實陳述違反自律公約事實的;
(二)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
(三)自查發現并主動報告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減輕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實施懲戒處分:
(一)偽造、隱匿、篡改或毀滅證據,或者回避、拒絕、阻礙調查人員正當履行職責行為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
(三)一年內受過兩次以上懲戒處分的;
(四)三年內受書面警告以上懲戒處分累計達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 自律管理對象對涉嫌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協會實施懲戒處分的,應當在懲戒決定書中告知自律管理對象或其承繼人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暫停會員資格的期限,以及自律管理對象提出異議的期限及受理部門。第二十八條
對取消會員資格的,應在宣布懲戒處分時,收回自律管理對象的會員證書、牌匾及協會授予的其他資質信用證明。
第二十九條 懲戒處分錄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并抄報行政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 對自律管理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行政、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其他自律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