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安服務的范圍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認定:
首先是法律法規對物業公司保安服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物業保安人員應當履行的六項職責。其次,由于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存在的是合同關系,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保安的內容,確定保安服務的范圍,以排除法規的任意性規范。
當然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居住物業保安服務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而實施的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的規定,物業公司的保安義務僅僅局限于防范性的安全保衛,保安不能等同于治安或保鏢,物業公司不負有保障住宅小區內每個居住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務達到完全杜絕治安事件的發生。
物業公司未盡保安義務的后果,鑒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一旦物業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保安義務,物業公司就應當對業主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這種責任的承擔并不以給業主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前提。
通常,在物業公司雖然違約但未給業主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和條件比較簡單。業主可根據物業公司違約程度的不同,要求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減少收取物業管理費。然而一旦業主因受到實際損害,轉而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就會變得相對復雜。此時,衡量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就是以下四大要件:一、物業公司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二、物業公司是否有違約行為(違約是前提條件,無違約的話,物業公司即無責任)。三、有損害結果。四、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這四大要件中,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及業主的損害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責任認定的關鍵在于對物業保安公司主觀過錯及因果關系的認定。